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保护健康协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及《北京保护健康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协会会费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缴纳:100元/年
荣誉会员缴纳:1000元/年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缴纳:50000元/年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员缴纳:100000元/年
第六条 本协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会员发出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本协会财务部缴纳会费。新会员应在入会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费到账后由本协会财务部统一出具“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并加盖本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会员退会,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不得用在与本协会业务无关的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本协会财务专账中设定会费收支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会费。接受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理事会会议期间向理事会报告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上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负责人,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由秘书处提出,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北京保护健康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投票通过。于2022年7月26日生效。